妳所說的“鄉鎮會計中心”,規範的名稱是:農村財務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其職責是接受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委托,代理村集體經濟組織記賬。如果村級賬目符合兩個條件,代理中心會計就沒有責任:1、支出票據符合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批程序(具體審批程序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如,有的村是村主任審批簽字,有的村是支書、主任聯合審簽,有的村是支書、主任、理財小組組長三人審簽);2、符合財務制度,如,支出票據必須是正規票據,不能白條入賬等。
妳的錯誤在於違反了會計制度的真實性原則,招待費就是招待費,妳為什麽要用獎金的形式列支呢?妳虛列開支,會計是不可能知道的,只要審批手續全(該簽字的都簽了)會計就沒有責任。
如果妳真的是發獎金了(前提是履行了審批手續),是不違反財務制度的,從這個角度說,如果簽字齊全,會計也沒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