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會計工作有什麽要求
同從事任何技術工作壹樣,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要在專業素質方面具備壹定的條件。《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對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1、要持有會計證,即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者才能上崗,這既是對用人單位的要求,也是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因為用人單位壹般難以對擬聘用的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進行考核;同時,對已經持證的人員來說,這項規定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他們的工作權利。而對希望從事會計工作但尚不具備條件的人員來說,這項規定為他們確立了努力的方向。 2、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這是對會計人員最基本的要求。至於如何考核和確認會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從目前來說,主要是通過設置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來進行的。 3、要按照規定參加會計業務培訓。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這是因為,受我國會計學歷教育規模的限制,目前會計人員中具備規定學歷的比例還不高,要使會計人員具備必要的政治和業務素質,進行在職培訓是重要途徑之壹。此外,即使是具備了規定學歷的,也還有知識更新的問題,有適應法律的、經濟的、政治的或者是技術上新的要求的問題,這些只有通過在職培訓才能解決。壹般說來,會計人員大多是認識到這壹點的,在這個問題上,需要強調的是單位的支持。對此,《會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四條還作了進壹步有針對性的規定:“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壹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這是對會計人員的關心和愛護,也是與各單位的根本利益壹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