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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賬務處理怎麽做

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包括對作為凈投資的壹部分進行賬務處理的貨幣性項目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於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規定處理,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賬務處理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套期有效的部分,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借記或貸記“套期工具”科目,貸記或借記“其他綜合收益”科目。

全部或部分處置境外經營時,上述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相應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套期無效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借記或貸記“套期工具”科目,貸記或借記“套期損益”科目。

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套期工具(有可能在貸方)

貸:其他綜合收益(有可能在借方)

借:套期工具(有可能在貸方)

貸:套期損益(有可能在借方)

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解釋

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是指對境外經營凈投資外匯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中的被套期風險是指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與母公司的記賬本位幣之間的折算差額。

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稅務處理

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的稅務處理,與現金流量套期的處理不同。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項目按照實際成本為計稅基礎,因公允價值變動確認的會計利得或損失,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在企業收回或實際處置時,才允許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項目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