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舊的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銀行存款(印花稅等)
(2)借:固定資產
營業外支出——處置資產損失
貸:銀行存款(差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固定資產清理
二、購入新商品成本的確定
根據增值稅法的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銷售收入為企業新商品的銷售價格(不剔除舊商品的收購價)。相應的,購買方應該以新商品的銷售價格為基礎來確定購入商品的成本。即以新商品的公平市價和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及其他歸屬於商品成本的相關費用來確定新商品的成本。
三、抵價舊商品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處理舊固定資產屬於企業銷售已使用過的同定資產,會計上按照固定資產處置的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因此,如果企業處理的固定資產是在2009年以前購人的,按轉讓價的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9年以後購入的,壹般納稅人按轉讓價17%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