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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協會名稱: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會。

(英中東方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協會性質: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會是由對東方文化感興趣的專家、學者、文化活動家、企業家及相關團體組成的全國性先進文化學術團體。

第三條協會宗旨: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會旨在發掘和整理東方文化遺產,繼承和發揚東方文化的優秀傳統,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海峽兩岸團結、中華民族復興和推進中國現代化建設服務。協會在從事各項活動時,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文化部的領導,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組織東方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和研究,開發文化資源;

(2)組織和推動與現代化事業密切相關的文化研究活動,如企業文化、旅遊文化、社區文化等;

(三)組織研究與改革開放事業相關的文化問題;承擔各方委托的相關課題,開展研究,提供咨詢服務;

(四)組織學術研討會、展覽和各種文化活動;

(五)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來華講學或參加學術會議和文化活動;

(六)組織優秀學術成果獎評選;

(七)編輯出版時事通訊、學術資料和圖書;

(八)組織文化教育培訓活動和文化咨詢服務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協會業務領域有壹定影響,或在東方文化教學和研究方面取得成績;

(4)凡願意為東方文化作出努力和貢獻的企事業單位或文化學術團體,經過申請程序,均可成為協會的團體會員;

(五)團體會員卡和個人會員卡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發放;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和建議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協議的執行情況;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壹條

(1)會員退出本會,須以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其會員卡;

(二)會員未按規定繳納會費,長期不參加協會活動,或長期無信息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協會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協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是協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25條本會會長為當然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監督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聘用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壹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二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領用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資產屬於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和本會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時,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條終止本會的議案,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壹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修改和補充。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會的宗旨是發掘和整理東方文化遺產,特別是中華遺產,繼承和發揚東方文化的優秀傳統,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和海峽兩岸的團結,為各國人民的友誼和人類和平事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