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由5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各股東以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所稱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國的法定公司有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特性
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company)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組織形式,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它的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需要發布公告或賬號。特別是公司資產負債表壹般不公開,公司內部機構靈活。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範圍和規模普遍較小,難以滿足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的形式壹般適用於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責任和份額
有限責任和有限股票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是合資還是聯營。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吸收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優點的基礎上產生的。壹方面,其股東以出資額為限,享有權利,承擔責任,與無限公司不同。另壹方面,由於其非公開發行,股東之間關系密切,具有壹定的人性,因此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合資公司。其本身的構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性質(聲譽、地位、聲望)無關,不允許股東投資個人信用和勞務。這種完全的資本組合不同於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是否相等。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不需要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只需要按照協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並按照該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壹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其股份轉換為等額股份,這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這壹特點也保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遍性、公開性和平等性。
(三)股東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其壹定的人性和股東間的信任,股東不應過多。我國公司法規定2-50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既有上下限,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下限,即只規定了發起人的最低人數,但只規定了股東的最低法定人數,而沒有規定股東的上限。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和相當大的不確定性。
(4)公開發行是開放式還是封閉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在投資者範圍內募集股份,公司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公司為出資人出具的出資證明書也不同於股票,不得在市場上流通轉讓。募集基金的封閉性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會計不需要向公眾披露。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募集資金的方式是開放的。不管是發起還是募集,都要向社會公開,或者在壹定範圍內募集資金。公開發行和財務運作也是公開的。
(5)股份轉讓自由。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不得轉讓和流通。股東的出資可以在股東之間轉讓,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但由於人性使然,決定了其轉讓應受到嚴格限制。根據《公司法》規定,轉讓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形式。壹般來說,這種在經濟上代表壹定價值,在法律上體現壹定資格和權利義務的有價證券,與持有人本人沒有特定的聯系,法律允許其自由轉讓,必然會加強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躍度和競爭力,也必然會導致其盲目性和投機性。
(六)確立寬嚴相濟。由於其經濟地位及其組織和活動的特點,國家必須用法律手段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為其設立設定壹系列法定條件,履行嚴格的法律程序。在中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多為中小企業,且因其封閉性和人性化,法律要求不如股份公司嚴格,部分可以簡化,有壹定的任意性選擇。(詳見“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