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準確、完整地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以視為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用計算機準確、完整地核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帳和其他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