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不提供會計信息處罰法實施細則

不提供會計信息處罰法實施細則

法律解析:《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即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準確、完整地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以視為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用計算機準確、完整地核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帳和其他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