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屬於非應稅所得,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1.企業能夠提供明確資金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3.企業對資金和資金發生的支出分別核算。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中的收入總額不僅包括企業日常經營收入,還包括其他收入,如違約金、逾期存款收入、補貼收入等。雖然在會計上記為營業外收入,但這些收入在稅法上屬於企業的應稅收入,應合並到總收入中計算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補貼收入,壹般政府,應該全部計入總收入,計算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府補助是否需要並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要看是否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
企業取得的用於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特殊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資金,允許作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者上級單位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資金報告關系撥付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從收入總額中扣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按照規定繳納並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支付的不符合上述審批權限的基金和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允許作為非應稅收入,在上繳財政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未上繳國庫的部分,不得從總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