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如何交接
按照《會計法》相關規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具體交接程序如下: 會計交接工作必須按照壹定的程序進行 (壹)移交手續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二)在監交人員的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壹致。不壹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壹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4.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三)交接後事宜: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註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註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壹般應當填制壹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