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對固定資產價值沒有做出具體規定。
對固定資產價值的規定是在《企業會計準則》中,《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三條對固定資產的定義為: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備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過1年;
3、單位價值較高。
《企業會計準則》只是強調“單位價值較高”,沒有給出具體的價值判斷標準,並突出固定資產持有的目的和實物形態的特征。
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擴展資料:
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
1、企業在確認固定資產時,需要判斷與該項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實務中,主要是通過判斷與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了企業來確定;
2、取得固定資產所有權是判斷與固定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企業的壹個重要標誌。凡是所有權已屬於企業,無論企業是否收到或擁有該固定資產,均可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反之,如果沒有取得所有權,即使存放在企業,也不能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
3、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要確認固定資產,企業取得該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必須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有時需要根據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對固定資產的成本進行合理的估計。
4、企業由於安全或環保的要求購入設備等,雖然不能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有助於企業從其他相關資產的使用獲得未來經濟利益或者獲得更多的未來經濟利益,也應確認為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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