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企業收到現金資產投資,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實收資本
2.壹般納稅人企業收到固定資產、原材料等非現金資產投資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實收資本
3.實際收到投資款並支付相關印花稅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稅費-印花稅
貸款:銀行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5版)和《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將企業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變更為認繳登記制。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本賬簿印花稅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後,其資本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變更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
綜上所述,認繳的註冊資本在投資人未實際投資企業的情況下,不需要進行會計分錄,也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實際收到投資款時,企業應按規定時間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總額進行賬務處理和申報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