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寫:
壹、貳、三、肆、伍、陸、柒、捌、玖、零、拾。
月:
小於10時,寫作“零某月”。如3月,寫作“零三月”。
10月寫作“零壹拾月”。
11月和12月分別寫作“壹拾壹月”和“壹拾貳月”。
日:
小於10時,寫作“零某日”。如3日,寫作“零三日”。
整10、20、30時,寫作“零壹拾日”、“零貳拾日”“零三拾日”。
“十幾日”時寫作“壹拾某日”。如15日寫作“壹拾伍日”。
舉例:
2008年8月8日:貳零零捌(年)零捌(月)零捌(日)
2008年10月20日:貳零零捌(年)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2008年11月26日:貳零零捌(年)壹拾壹(月)貳拾陸(日)
擴展資料: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同樣支票制度也適用匯票的有關規定,所以,我們只介紹針對支票不同於匯票的特殊規定。
支票的特征表現在:其壹,支票是委付證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較特殊,必須是有支票存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二,我國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無承兌制度。
事項規定
支票記載事項分類
支票記載事項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出票人以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註意未補記前不得使用。
(壹)絕對記載事項:①表明“支票”字樣;②無條件支付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是票據法規定必填的記載事項如欠缺某壹項記載事項則該票據無效。
(二)相對記載事項: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則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則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如未記載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進行推定而不會導致票據無效。
(三)非法定記載事項: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編號;③約定的違約金;④管轄法院等等。非法定記載事項並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特點
1 、使用方便,手續簡便、靈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