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快信陽市政府采購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政府采購信用管理體系和監督機制,打擊政府采購領域違法失信行為,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和《關於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制度和守信聯合懲戒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信陽市組織實施和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當事人的信用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含集中采購機構和除集中采購機構、評標專家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章各類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是編制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的責任主體。
采購人享有以下權利:
選擇自己的采購代理機構;
(二)要求采購代理機構遵守委托協議;
(3)制定采購要求;
(三)審查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資格;
(四)依法確定中標供應商;
(五)簽訂采購合同,參與供應商的履約驗收;
(六)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約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者排斥供應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采購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接受並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監察機關的監督;
(三)尊重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四)遵守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秩序;
(五)在規定時間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六)在規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七)依法回答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八)妥善保管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供應商是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供應商享有以下權利:
(壹)平等獲得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
(2)平等獲取政府采購信息;
(三)獨立、平等地參與政府采購競爭;
(四)平等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五)要求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保守自己的商業秘密;
(六)按規定的方式提出質疑、投訴和申訴;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供應商應履行以下義務:
(壹)遵守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按照規定接受供應商資格審查,並在資格審查中客觀真實地反映自身情況;
(3)遵守開標現場的紀律;
(四)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是合同義務;
(五)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的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接受采購人的委托,代理政府采購;
(二)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進行招標或編制采購文件;
(三)按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四)依法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活動,不受地域和地區限制;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標條件和設施;
(二)遵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操作規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並按要求參加業務培訓;
(三)對在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中獲取的依法不能公開的資料、信息和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四)接受和回答供應商的查詢,協助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評審專家是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選派的以獨立身份參與政府采購評審的專家。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獨立進行評標,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幹涉或阻礙評標專家依法獨立履行職責;
(2)有權要求供應商對投標響應文件中不明確的事項進行解釋或澄清;
(三)對需要與* * *進行鑒定的事項有爭議或異議,有權發表個人意見;
(四)在評標過程中受到非法幹擾的,有權向財政和監察部門舉報;
(五)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獲得勞務評估報酬;
(六)向財政部門提交不繼續擔任評審專家的申請;
(七)抵制和舉報評審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等評審規則,對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供應商的技術實現能力、商務服務水平、履約能力等做出客觀、公正、明確、有效的評價,不得有引導性、傾向性、歧視性、排他性的言行;
(二)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者有重大缺陷,致使評審無法進行的,應當停止評審,並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三)簽署評審報告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四)存在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回避;
(五)參加和接受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積極學習和掌握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六)發現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有行賄受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提醒和勸告,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七)配合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回答供應商提出的詢問和問題,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八)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以及在評審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的不良行為,將其信用記錄信息錄入河南省政府采購網、信陽市政府采購網,並逐級推送至中國政府采購網、信用中國等網站,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等活動。
第三章處罰情況
第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處分、罰款等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將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1)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未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集中采購的;
(二)采購人拆散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的;
(三)采購人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4)采購人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歧視供應商;
(五)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談判的;
(六)采購人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七)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采購人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的;
(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的;
(10)采購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導致未能組織驗收供應商履約或者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
(1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
(12)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非法幹預采購評審活動的;
(13)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標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標因素的量化指標不對應;
(14)采購人未按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咨詢)小組或詢價小組推薦的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成交的供應商;
(15)中標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未與中標並成交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16)采購人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
(17)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逾期未處理供應商的詢價或查詢;
(18)采購方通過測試樣品或考察供應商改變評估結果;
(19)采購方未按規定組織供應商履約驗收;
(20)采購人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2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22)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拒絕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2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失信行為。
第八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財政部門處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禁止其壹年至三年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被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有:
(1)為中標或者成交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報名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詆毀或者排擠其他供應商;
(三)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談判,未按照采購文件和中標人、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咨詢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不按合同履行,不按合同保證質量的;
(九)招標文件中未約定的政府采購合同違法分包的;
(10)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11)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
(12)已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時未告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13)投訴人在全國範圍內12個月內未發現三次以上投訴的證據;
(14)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的;
(15)其他法律法規。
前款第(三)項所稱供應商惡意串通,是指下列情形之壹:
(1)供應商直接或間接從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獲取其他供應商的相關信息,並修改其招標文件或響應文件;
(2)供應商根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指示替換或修改招標文件或響應文件;
(3)與供應商就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4)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供應商,配合該組織的要求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特定供應商中標並成交;
(6)供應商之間約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或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之間,或者供應商之間,為尋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擠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8)在評標活動之前,供應商直接或間接從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有關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的信息;
(9)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個人編制的;
(10)不同供應商委托同壹單位或個人辦理招標事宜;
(11)不同供應商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
(12)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投標報價有規律的不同;
(13)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混雜;
(14)不同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個人的賬戶轉出;
(1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第九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罰款並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標活動,由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1)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方式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披露評審文件和評審信息的;
(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之間存在未回避的利害關系;
(三)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五)拒絕履行配合供應商解答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的;
(六)以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七)濫用評價權、拒絕履行評價義務、違反評價紀律的其他行為;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失信行為。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查詢、記錄和應用
第十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信用中國”、“河南政府采購網”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做好信用信息記錄查詢和證據保存工作。
第十壹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信用信息查詢的渠道和期限、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保留的具體方式以及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
第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供應商的信用記錄進行篩選,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名單以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三條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項的,應當查詢其信用記錄,優先選擇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四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查詢其依法自行選定的專家評審委員會中的評審專家或者采購人代表的相關信用記錄,不得選擇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
第十五條依托“河南省政府采購網”平臺,依法依規上報行政處罰信息、嚴重失信“黑名單”信息,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失信聯合懲戒,形成社會懲戒失信合力。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中誠信體系的監督管理職責,並定期對政府采購誠信管理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0年7月6日起執行。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