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 A公司是壹家健身器材銷售公司。20× 7,1,1,甲公司以單位售價500元,單位成本400元,向乙公司銷售健身器材5000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格為250萬元,增值稅為42.5萬元。根據協議,乙公司應在2月1日前支付貨款,並有權在6月30日前返還健身器材。健身器材發了,錢還沒收到。假設A公司根據以往經驗估計這批健身器材的退貨率約為20%;健身器材發放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在實際銷售退貨發生時,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發票。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65438+10月1日發健身器材的時候,
借項:應收賬款2 925 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25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425 000。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200萬。
貸:庫存商品2 000 000。
(2)確認6月365438+10月365438+10月的預計銷售回款。
借方:主營業務收入50萬元。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40萬。
估計負債100 000
(3)2月1之前收到款項時,
借方:銀行存款292.5萬。
貸:應收賬款292.5萬。
(4)6月30日銷售退貨,實際退貨數量1000件,支付貨款。
借:庫存商品4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0。
估計負債100 000
貸款:銀行58.5萬。
如果實際退貨數量為800件,
借:320 000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68 000。
主營業務成本8萬。
估計負債100 000
貸款:銀行存款468 000。
主營業務收入100 000。
如果實際退貨數量為1200件,
借:庫存商品4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 000
主營業務收入100 000。
估計負債100 000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8萬。
銀行存款702 000
例2遵循例1,假設A公司無法根據以往經驗估算該批健身器材的退貨率;健身器材發放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在實際銷售退貨發生時,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發票。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65438+10月1日發健身器材的時候,
借方:應收賬款42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25 000。
借:發貨2000 000。
貸:庫存商品200萬。
(2)2月1之前收到款項時,
借方:銀行存款2925000。
信用:預付2500000。
應收賬款425000
(3)6月30日退貨期限屆滿,無退貨發生時。
借方:預付2500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250萬元。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200萬元。
貸款:2000000商品發出。
(4)6月30日退貨到期時,退回2000件商品。
借方:預付2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500000。
銀行存款1170000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1200000。
庫存商品80萬
貸款:2000000商品發出。
《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4-收益》(財會[2006]3號)
第四條銷售商品收入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確認:
(壹)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二)企業未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未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相關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