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會計人員必須做好以下準備: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的會計憑證應當填制完畢;
②未註冊的賬戶應進行註冊。做壹個余額,最後壹個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所有應移交的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寫出書面說明。
(四)編制移交清單,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單據、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在移交清單中列出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交接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和會計人員情況向接班人介紹清楚。
2.交接點集合。
交接人員在離職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所負責的全部會計工作移交給接班人員。接收人應根據交接清單逐項認真收集材料。
具體要求是:
(1)現金應按會計賬簿記載的余額當面交付,不得短缺。當交接人員發現不壹致或“借據到倉”現象時,交接人員負責在規定期限內發現並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應與會計賬簿記錄相符。有價證券的面額與發行價格不壹致的,應當按照會計賬簿中的余額進行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中說明,由交接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保持壹致,如有未清項目,應編制銀行對賬調節表;各類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應當與總賬中相關賬戶的余額相壹致;重要實物要當場清點,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款要與往來單位和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章等物品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實際操作有關數據,確認有關數字無誤後,方可進行交接。
3、專人負責監督。
監督的具體要求是:
(1)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
4.移交後的相關事宜。
①會計工作交接後,交接清單應由交接雙方和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交接清單應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主管人員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的頁數、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
②接收方應繼續使用交接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的連貫和完整。
(3)移交清單壹般應填寫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