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管理費等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支付工會經費時,會計處理是:
借:應付職工-工會
貸款:銀行存款。
壹、工會經費的來源
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繳納會費是工會會員的義務,也是會員在工會組織內享有權利的物質基礎。會員繳納工會會費,體現了會員的組織觀念,加強了會員與工會的聯系,也有利於加強職工之間的互助團結精神。會費繳納標準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不同時期會員收入情況和工會工作情況制定。按照現行標準,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1978工業發展101的通知,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月基本收入千分之五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10元的,不收取繳費費用。只要企業發的是“工資”,而不是獎金、津貼、補貼,就應該按照我掙的工資收入計算繳納會費。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留在基層用於工會活動,不用上交。
2.行政部門分配的資金
根據《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撥付的行政經費。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當月經費,由工會按照有關規定逐級解決。縣級以上地方工會有權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向工會撥交的經費。逾期不繳或少繳工會經費經多次催繳無效的,可正式文件通知繳費單位開戶銀行,從銀行存款中扣收,每月第16日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修改後的《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撥付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申請支付令,直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收入。
工會可以利用自己籌集的各種資金為職工組織經濟事業,如職工旅遊、職工消費合作社等。
4.人民政府的補貼。
在工會經費不足的情況下,人民政府給予同級工會的補貼是工會經費的補充來源。它具有壹次性和專壹性的特點。
5.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級工會的補助、個人、社會團體、華僑、朋友的捐贈、工會出售財產的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四十三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壹)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貼;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撥付的經費,應當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服務職工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