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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宜居社區建設,提高人民群眾對居住環境的滿意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以及舊住宅小區的基礎物業服務活動。

本條例所稱住宅物業管理,是指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住宅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監管、業主自治、多方參與、協商建設相結合的工作格局,制定並落實配套政策,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部門)負責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和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第四條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發揮社區黨組織在社區治理中的領導作用。第五條支持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依法實施自律管理,規範經營行為,倡導誠信經營,調解行業糾紛,組織業務培訓,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第二章業主、業主組織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業主擁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第七條新建住宅區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或者10名以上業主聯合提交的書面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成立籌備組,自籌備組成立之日起9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將籌備資金支付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專用賬戶。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費用的指導標準,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規模、建築面積、業主人數等因素制定。第八條下列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部分* * *的用途,或者利用部分* * *從事經營活動以及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九)決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標準,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補貼和標準;

(十)涉及業主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實施前款第七項、第八項決定,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後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舉行。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現場召開,也可以通過網絡召開;網絡投票的,可以通過市物業管理部門建立的物業公共服務平臺投票。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遵守法律、法規、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

業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壹)不具備適合業主委員會工作的健康條件;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有利害關系;

(三)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不適合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其他情形。

鼓勵業主中的黨員、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具有會計、管理、法律等方面工作經驗的人員參與業主委員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