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檢察院作為案件及相關事項的記錄者而協助處理壹系列的司法協助。
三、也是人民檢察院的輔助人員之壹,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免。
四、主要職責是記錄審判案件,辦理與審判有關的輔助事項,如審前準備工作、保管證據、整理卷宗、辦理文書、司法統計、接待來訪、處理信函、協助檢察官調查、宣傳政策法規等。
五、工作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項:
1.協助助理檢察官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的監督;
2.協助助理檢察員制作各類法律文書,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復印、校對、送達等日常事務;
3、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等相關事宜;
4.配合助理檢察官記錄當庭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