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對挪用公款罪量刑時,不僅要考慮挪用的數額,還要考慮挪用的目的、挪用後歸還的時間以及給國家帶來的損失。因此,僅憑壹個挪用數額是無法給出量刑建議的。
該法規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