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推進企業會計信息化,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會計軟件及相關服務質量,規範信息化環境下的會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我國會計信息化的指導意見》(財稅〔2009〕6號),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會計信息化,是指企業運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會計核算,並通過上述技術手段將會計核算與其他經營管理活動有機結合的過程。
本規範所稱會計軟件,是指企業使用的專門用於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計算機軟件、軟件系統或其功能模塊。會計軟件有以下功能:
(1)直接為會計和財務管理收集數據;
(二)生成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三)會計數據的轉換、輸出、分析和利用。
本規範所稱會計信息系統,是指由會計軟件及其運行所依賴的軟硬件環境組成的集合體。
第三條企業(含代理記賬機構,下同)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軟件供應商(含相關咨詢服務,下同)提供會計軟件及相關服務,適用本準則。
第四條財政部主管全國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壹)制定企業會計信息化發展政策;
(二)起草和制定企業會計信息化技術標準;
(三)指導和監督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工作;
(4)規範會計軟件的功能。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地方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對地方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