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52條填寫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阿拉伯數字應當壹個壹個地寫,不得連筆寫。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號或者貨幣名稱簡寫和幣種符號。幣種符號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數字前寫有幣種符號的,數字後面不再寫貨幣單位。
(二)所有以元為單位(其他貨幣種類為貨幣基本單位,下同)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壹律填寫到角分;元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寫“00”,或者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
(三)漢字大寫數字金額如零、壹、貳、三、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等,壹律用正楷或者行書體書寫,不得用0、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簡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者角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後應當寫“整”字或者“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後面不寫“整”或者“正”字。
(四)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貨幣名稱的,應當前面加填貨幣名稱,貨幣名稱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阿拉伯數字金額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壹個“零”字;阿拉伯金額數字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時,漢字大寫金額可以只寫壹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