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又稱為單據,是在經濟業務最初發生之時即行填制的原始書面證明,如銷貨發票、款項收據等。記賬憑證又稱為記賬憑單,是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按照經濟業務的事項的內容加以歸類,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後所填制的會計憑證。在月末結賬前公司的報銷票據等應是在會計手中。因為出納、會計主管壹般是不留票據,所有入賬的原始憑證都應該全部移交給會計。會計要根據原始憑證做賬,這些原始憑證就是各種票據,出納支付款項時根據審核後原始憑證支付,這些票據最終還是要到會計手中做賬的。每次報銷完以後,出納就應該把單子給會計,以便會計可以及時做賬。
會計憑證保管的要求:
1.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2.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3.記賬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外簽名或者蓋章。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賬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賬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並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
4.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同簽名或者蓋章。
5.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
6.會計憑證裝訂成冊後,應由專人負責分類保管,年終應登記歸檔。當年形成的會計憑證,在會計年度終了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壹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壹保管;若未設立檔案機構,則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7.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應嚴格遵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企業會計憑證應保存15年,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保存3年;對重要的會計憑證,包括涉及外事及其他重要的會計憑證,則規定永久保存。
8.會計憑證的銷毀要嚴格執行規定,未到規定保管期限的會計憑證,任何人都不得隨意銷毀。對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會計憑證,必須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提出意見,會同會計機構***同鑒定並開列清單,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才能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