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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上的經手人可以是出納嗎

法律分析:不能,報銷單上的“報賬人”和“經手人”壹般是兩人,即“報賬人”是指實際需報銷的人,“經手人”是指負責去財務部辦理此項工作的人。規範的財務管理及較大點的企業,員工報銷費用不是本人壹個壹個去會計部報銷。如:各部門或實行報賬制的分支機構,壹般指定壹個內勤負責本部門(分支機構)報銷工作,員工先將自己需報銷的費用填好“報銷單”交與內勤人員,月底由其統壹去財務部報銷領回現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壹)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壹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