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回避制度是我國人事管理的壹項重要制度。事實表明,會計工作中的壹些違法違紀活動,確實存在利用同在壹個單位的親屬關系通同作弊的現象。在會計人員中實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國已有相關法規對會計人員回避制度作出了規定,如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壹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
3、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結合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規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至於其他單位是否實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規範》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