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
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發布的,現行最新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
1、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並將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為3年、5年、10年的會計檔案統壹規定保管期限為10年。
2、、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
擴展資料
會計憑證保存的具體規定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對相關內容有明確的規定:
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外簽名或者蓋章。
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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