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註冊會計師法規定了兩種形式:合夥制和有限責任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司的壹種,與合夥制度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所有者個人對債務承擔責任的程度;(2)所有者轉讓其權益份額的自由。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相對而言,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要小得多,因此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而事務所的投資者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他合夥人和員工的失職也免除連帶責任。
與有限責任制度相比,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具有以下優勢:(1)合夥制度比有限責任制度更能提高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2)合夥人制度能更有效地維護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