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屬於私法範疇,是具有商事行為法的商事組織法。在法律部門,屬於商法的部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介紹* * *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主要是針對公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突出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現就人民法院處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適用的法律問題作如下規定。
第壹條簽署公司章程、認繳公司出資或者股份、履行設立公司義務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包括股東。
第二條發起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設立公司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後,確認前款規定的合同,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發起人以正在設立的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在公司成立後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正在成立的公司的名義與對方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善意的除外。
第四條公司因故未設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公司設立所產生的費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等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設立,其他發起人主張應當承擔設立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確定有過錯的壹方的責任範圍。
第五條發起人因履行設立公司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在公司成立後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不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第六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時繳納所認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公司發起人另行要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要約有效。認股人逾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投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對該出資的效力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確認。
公司通過貪汙、賄賂、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行為所得貨幣投資取得股權的,在違法犯罪行為被查處時,應當通過拍賣或者變賣方式處置其股權。
第八條投資者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投資者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不辦理或者解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條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要求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進行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價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完全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條投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知識產權等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財產出資,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上述期限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實際將財產交付公司使用時主張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資人已辦理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已交付公司使用,在實際交付前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壹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經履行出資義務:
(壹)出資的股權為出資人合法持有,可以依法轉讓;
(二)所出資的股權不存在權利瑕疵或負擔;
(三)投資方已履行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
(四)已依法對出資的股權進行評估。
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請求投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投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采取改正措施,達到上述條件;逾期不改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其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
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請求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損害公司權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的債權債務關系轉移出資;
(三)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出資;
(四)未經法定程序抽逃出資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依法請求其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了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公司成立時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發起人和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主張賠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過程中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原告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未履行《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其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所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其他協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投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請求投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對其享有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認購新股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進行相應的合理限制,股東請求認定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返還出資的,公司將由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股東請求確認解散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有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受讓方為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向公司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債權在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他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其出資義務或者返還義務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是否履行出資義務有爭議,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有合理懷疑的,被告股東對其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資格訴訟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以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股權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就股權歸屬發生爭議,壹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下列事實之壹:
(壹)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資本,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轉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承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衍生收購股權後,公司未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前款所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存在投資權益歸屬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名義股東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實際出資人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權處分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給實際投資人造成損失,實際投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在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只是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原股東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股權轉讓後仍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受讓股東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該股權處分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
原股東處分股權給受讓方造成損失,受讓方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以他人名義出資,並在公司登記機關將該他人登記為股東的,由虛假登記的人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要求以虛假姓名登記的股東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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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莫
編者按著名學者錢學森曾指出,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中國立法機關最近頒布了壹系列法律法規來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這些法律法規對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壹步深化改革開放,與國際慣例接軌具有重要意義。
為學習宣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相關法律法規,廣東廣信國際咨詢有限公司策劃,暨南大學東南亞研究所、中山大學法律系、中南政法學院、廣東行政學院等高校和科研機構的有關專家學者編撰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叢書》。
本叢書的出版應感謝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有關領導和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的大力支持,特別感謝廣東省人大原主任羅田為叢書題詞。
希望這套叢書能幫助讀者學習和了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從而實現所有作者和編輯的初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頒布是我國立法史上的壹件大事,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以及市場機制的實施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和普遍的規範作用。中國公司法是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它大膽借鑒和吸收了西方國家的立法成果,如法人所有權制度。但具有中國特色,特別是對中國企業制度改革的全面總結,肯定企業改革和公司實踐的成果,使其具有法律保護。
為了幫助讀者學習和理解...
請確認後采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是最新的公司法嗎?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不是最新的公司法。截至目前,最新的公司法是2013年2月28日頒布,2014年3月28日實施的公司法。
法律依據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公司法等法律的決定規定:
本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壹款* * *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述其主要內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結構,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的對外有限責任。
如何認定隱名股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的隱名股東?我國法律對此沒有規定。
隱名股東在公司章程中根本沒有記載,所以不具有股東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範哪些企業?《公司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不包括自然人企業、合夥企業和集團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章第二節第二節股份轉讓
第壹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第壹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份後立即生效。
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壹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其股份後,有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壹款第(三)項規定購買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收購的股份應在壹年內轉讓給員工。
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
第壹百四十三條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無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無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壹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壹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披露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重大訴訟案件,並每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