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差異原因對比
會計收益是指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的規定,通過財務會計的程序確認的、在扣減當期所得稅費用之前的收益;應稅收益是根據國家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確定的收益。顯然,會計收益的計算過程嚴格地受財務報告須采用的會計程序和方法的限制;而應稅收益的計算則受國家稅法的約束。對於它們兩者產生的具體原因,中國將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美國 Nikolail和Bazley合著的《中級會計》把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原因分為5種:即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營業虧損抵回與抵後、稅收減免及期間所得稅分配。但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下設的會計原則委員會於1967年公布的第11號意見書——“所得稅會計”,把由於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的不同而造成的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發生的、在以後能轉回的差異,稱為“時間性差異”。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於1987年公布的替代第11號意見書的《FASB說明書第96號——所得稅會計》,則把“時間性差異”這個詞擴展為“暫時性差異”。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兩國對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原因的分析實質上是壹致的,只是論述的詳略程度和表達方式不同而已,都認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是造成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存在差異的兩大基本原因。
2. 關於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內容的對比
盡管中國在1993年7月1日實施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使中國所得稅會計處理開始與國際會計慣例“接軌”,但目前還不規範,且中國與美國所得稅會計處理的規定有壹定的差別,因此,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所包含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下面分別予以論述:
1).永久性差異的對比
永久性差異是指由於企業壹定時期的應納稅所得與稅前會計利潤因計算口徑不同而產生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後,不能在以後各會計期間轉回。美國把永久性差異分為三種基本類型:
有些收入在財務報告上確認為收入,但不要求納稅。如市政債券利息、公司因投保職工死亡而取得的人壽保險所得。有些費用在財務報告上確認為費用,但稅法則不允許扣除。如商譽的攤銷、高級職員的人壽保險費。有些項目稅法規定允許扣除,但按壹般公認會計原則不能確認為費用。如超成本折耗的百分比折耗、特殊股息扣減。中國對永久性差異包含的內容沒有分類列示,而是在稅法中逐項列示,但筆者認為,若要對中國永久性差異進行分類列示,分為項目差異和標準差異兩種情況是比較合適的。項目差異。項目差異是由於會計準則和稅法兩者對收入、費用的確認不壹致造成的,壹方確認而另壹方不予確認。具體可以細分為四種情況:壹是會計上確認為收入,但不要求納稅。如購買國庫券和公債利息所得。二是會計上不確認為收入,但稅法要求納稅。中國對某些視同銷售的規定即屬此類,如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等。三是會計上確認為費用,但稅法上不允許扣除。如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種非救濟、公益性捐贈和贊助支出等。四是會計上不確認為費用,但稅法允許扣除。
標準差異。標準差異是指會計準則和稅法兩者對費用都允許扣除,但稅法對其扣除有限額規定,超過限額部分應予納稅。壹是利息支出。會計制度規定應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高於按照向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超額部分,要作為計稅利潤。二是工資支出。會計制度要求工資、獎金據實進入成本,但稅法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計稅工資標準,企業實發數超過計稅標準的部分要繳納所得稅。三是職工工會經費、福利費和教育經費支出。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按職工實發工資計提,而稅法只允許按計稅工資標準總額計提“三費”。四是業務招待費支出。財務制度雖規定應控制在規定比例範圍內開支,但超過部分仍據實列支,但納稅時超額部分要作為計稅利潤調整。五是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會計制度規定此項支出應據實列支,但稅法規定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 以外的部分要計算納稅。
2).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對比
美國《FASB說明書第96號》列出了所有當期存在的暫時性差異,並把它們分為九類,其中前四類是關於財務會計所得和納稅所得的差額,後五類是與直接調整資產或負債時產生的暫時性差額相關。
中國長期以來,為了既方便稅務部門計征所得稅,又便於企業計繳所得稅,立法機構制定稅法時,盡量使應稅收益同稅前會計收益保持壹致,與此相適應,財政部在制定財務會計制度時,力求與稅法現行的規定接軌。由此決定了在中國時間性差異項目的出現是不多見的,即使有出現時間性差異的會計項目,也有很多限制條件,如折舊問題,所得稅法要求對固定資產折舊壹般采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企業如需采用加速折舊法而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但是,財務會計和稅收作為兩個不同的經濟領域,其實施主體、所持立場以及工作目標都存在差別,如果我們硬把兩者糅合在壹起,不利於財務會計為社會有關方面提供有用的決策信息,也不利於實現稅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因此,中國的稅法和財務制度必須保持其獨立性,美國在這方面走在了前頭,它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學習。
3).對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會計處理規定的對比
對於永久性差異,采用應付稅款法。而對於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美國學者對下面幾個問題壹直存在著爭議,第壹,究竟公司應不應該對暫時性差異進行跨期分配?第二,如果要進行所得稅跨期分配,那麽,是所有暫時性差異進行綜合分配還是對某些暫時性差異進行部分分配?第三,如果要進行所得稅分配,那麽,應選債務法還是選用遞延法?針對這些問題,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進行了詳細調查研究,最後在《FASB說明書第96號》中明確規定了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現行壹般公認會計原則。即要求公司以“綜合基礎”采用“債務法”對暫時性差異進行“所得稅跨期分配”。中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中明確提出:對於永久性差異,應采用應付稅款法;對於時間性差異,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但出於穩妥的考慮,對於應用納稅影響法(遞延法和債務法)限定了約束條件:當會計收益小於應稅收益時,只有在以後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期內有足夠的應稅所得予以轉銷的企業,才能夠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否則只能采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會計處理。與美國規定相比,中國的會計處理方法不是很規範,但由於中國當前財務會計與稅法規定差別不是很大,時間性差異出現的不多,按中國現行的規定基本上還能適應中國的現狀,但如果隨著中國稅法與會計準則的不斷完善,經濟的不斷發展,美國的做法應是我們的目標,但並不是要原樣照搬,應有鑒別地吸收。 美國《國內稅務法規》準許公司將特定年度的經營凈損失向前追溯3年或向後結轉 15年,即“營業虧損抵回”和“營業虧損抵後”。所謂營業虧損抵回是指公司用當年發生的虧損去抵銷以前年度報告的應稅收益,它應在虧損期間予以確認,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所得稅退還款”,貸記“營業虧損抵回所得稅利益”,並應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為壹項資產(短期應收款),在損益表上反映為營業虧損的減少;所謂營業虧損抵後是指公司用當年發生的虧損額去抵銷以後年度的應稅收益,它也應在虧損期間予以確認,其會計處理為:借記“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貸記“營業虧損抵後所得稅利益”。在資產負債表上列報為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減少,在損益表上反映為營業虧損的減少。這兩者都將給公司帶來所得稅上的好處。中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計算。在發生虧損的年度,會計處理為: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記“本年利潤”,在彌補時,不用作會計賬務處理,僅進行計算調整。從兩者比較可見,中國與美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存在以下區別:
1.中國現只有營業虧損抵後的規定,而沒有營業虧損抵回的規定;
2.抵補數額和連續抵補年限少 中國還沒有獨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標準
會計與財務及稅務等法規攪在壹起的現象至今還沒有重要改觀,如在企業有關財務法規中,關於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業務招待的開支標準,利潤分配程序中的 “被沒收的財產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等,其實不是會計問題,而是稅法應規範的問題。另外,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企業所得稅是只對實際收到的股利計征,還是按股權投資比例計算的實際投資收益計征,所得稅法也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可以看出,把兩者糅合在壹起,不利於財務會計為社會有關方面提供有用的決策信息,也不利於實現稅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 中國在制度法規上存在的問題
完備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可以保證財務會計為稅收提供可靠、及時的會計信息,為所得稅會計實施打下良好的基礎,而健全完善的稅收法規能使得所得稅會計有法可依。然而目前中國具體會計準則少,實施範圍有限。稅法與財務會計法規體系還沒有完全獨立,所得稅法比較簡單,剛性不強,不能自成壹體。這些都不利於財務會計與所得稅會計的分離與發展。中國在計稅差異的認識上不符合國際慣例的要求 中國將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而美國將該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壹項資產或壹項負債的稅基和其在資產負債表中帳面金額之間的差額。如果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帳面價值比資產的計稅基礎高,就是遞延所得稅負債;反之,是遞延所得稅資產。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都是暫時性差異,但有些暫時性差異則不是時間性差異。《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中同樣描述了除時間性差異而由其他原因使計稅基礎和帳面價值不同而產生的差異。與美國相比中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還不是很規範 根據中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均可使用,目前大多數企實際選用的是應付稅款法,中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中又明確提出:對於永久性差異,應采用應付稅款法;對於時間性差異,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但出於穩妥的考慮,對於應用納稅影響法(遞延法和債務法)限定了約束條件:當會計收益小於應稅收益時,只有在以後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期內有足夠的應稅所得予以轉銷的企業,才能夠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否則只能采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會計處理。另外,無論是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都沒有規定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使用,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恰恰是《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中唯壹允許采用的所得稅會計方法,同時,《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中禁止使用遞延法。由於應付稅款法不符合收入費用的配比原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等壹些準則制定機構也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取消了該法。目前中國的所得稅人員和稅務工作現狀有壹定缺陷 財務會計與所得稅會計分離,客觀上增加稅款計算、納稅申報和稅收征管的難度和工作量。目前,中國會計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再加上會計操作手段相對落後,難以適應所得稅會計獨立後的會計工作需要。雖然新稅制中規定了納稅代理制度,但由於中國稅務中介機構和註冊會計師數量嚴重不足,納稅代理制度要在實際工作中推行,尚須時日。稅收稽管工作也需很大的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