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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剝離的缺陷

1.分立處置的會計處理方法不恰當。首先,分部處置不同於單個或部分資產的處置,不宜將分部處置作為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處理。其次,將分立處置作為投資處理是不合適的。分立處置與投資處置,尤其是子公司處置有相似之處,但又有明顯的區別:子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簽訂協議和獨立承擔債務的能力,而分立是企業內部的壹個部門,不具有法人地位。

2.資產剝離損益的會計處理不合理。在我國現行會計實務中,將資產剝離(包括單項資產處置和分立處置)產生的利得和損失作為“營業外收支”處理是不合理的,而在利潤表中,許多不同性質的營業外和非常損益壹般都歸入“營業外收支凈額”。因為我國上市公司有很多非經營性和非常性損益,即非經營性收支項目,包括非貨幣性交易收益、凈罰款收益、固定資產存貨損益、固定資產清算損益等。如果將這些性質不同的非營業及非常損益在利潤表中壹般列為“營業外收支”,投資者很難根據公司提供的利潤表對各種非營業及非常損益對公司凈利潤的具體影響做出合理判斷,從而使財務報表缺乏應有的相關性。

3.不分別披露分部處置信息和持續經營信息,難以滿足投資者和其他財務報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分立處置是企業重要的資產處置行為,必將對企業未來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既然企業做出了分立處置的決策,作為企業的投資者(包括潛在投資者)就必須了解這種分立處置對其未來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和營業利潤的影響,以及對其財務狀況的變化和對其凈現金流量的影響,需要不斷了解分立處置的進度和自身的凈損益。但是,在我國現行的財務報表體系中,分部處置和持續經營的信息沒有單獨披露,投資者無法了解上述分部處置對企業的影響,難以滿足其信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