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
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
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
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
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壹萬元
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
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
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
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關於《刑法》的時效規定: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