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銀行存款-人民幣(按約定到期匯率計算的實際結售金額)
借: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貸:銀行存款-美元(交割日的外匯牌價)
認定為無效套期保值的遠期外匯交易,將遠期外匯交易損益直接計入“投資收益-遠期外匯交易收益”。即作如下調整分錄:
借: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貸:投資收益-遠期外匯交易收益
為了規避外匯匯率波動可能帶來的風險,企業對應收外匯賬款進行的遠期結售匯應為規避外匯匯率波動經營風險;而非投機目的。只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的確認條件,就可確認為套期保值。所以,建議如下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4 號-套期保值》,對外匯確定承諾的套期既可以劃分為公允價值套期,也可以劃分為現金流量套期。
(1) 為規避購入 賒銷的外匯匯率風險,公司根據銷售訂單合同,以及約定的外匯收款期限,在簽訂銷售訂單合同的同時,與金融機構簽到期為1-12個月的遠期外匯合同簽訂合同日,公司不做賬務處理,將套期保值進行表外登記。
(2) 資產負債表日的會計處理:
計算“遠期外匯合同的公允價值”,並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即遠期外匯合同的公允價值=(約定到期匯率—資產負債表日距到期期限相同的遠期匯率)×遠期外匯合同金額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套期工具價值變動)
貸:交易性金融負債——遠期外匯合同
(3) 實際結算時的會計處理
A、 沖回資產負債表日的會計處理
借:交易性金融負債——遠期外匯合同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套期工具價值變動)
B、 計算實際結算時的損益
計算“遠期外匯合同的公允價值” ,並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遠期外匯合同的公允價值=(約定到期匯率—到期(結算日)即期匯率)×遠期外匯合同金額。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約定到期匯率*遠期外匯合同金額) 貸:應收賬款- 甲公司-外幣(賬面金額)
貸:應收賬款- 乙公司-外幣(賬面金額)
貸:財務費用-遠期外匯套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