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1.賬冊開立時,必須填寫“賬冊開立和管理人員名單”,註明單位名稱、賬冊名稱、賬冊號、賬冊號、賬冊號、開立日期,並由會計主管人員和記賬人員簽名或蓋章;更換記賬人員時,應當由會計主管人員監督,並在交接記錄中寫明交接日期和交接人員姓名,由交接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2.登記簿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記賬時,應將記賬憑證的日期、種類及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等逐項記入賬簿,並在記賬憑證上註明賬簿記錄的頁數或打“√”表示已登記。
3.賬簿記錄必須清晰、持久,不得塗改。記賬時必須用藍黑墨水書寫,不能用圓珠筆和鉛筆。紅墨水只能在劃線、改錯、沖帳時使用。
4.賬簿必須逐頁逐行登記。在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中,應在每個賬戶的首頁註明賬戶名稱;各種帳冊必須按書寫的頁數逐頁逐行連續登記,不得隔頁登記或跳行登記。如有分頁或漏行登記,空白頁和空白行應用紅筆斜劃,加蓋“作廢”章,並由記賬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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