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管理費用;
3.銷售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計入銷售費用;
4.自行建造固定資產過程中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5.經營租出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其他業務成本;
6.未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管理費用;
7.企業研究開發無形資產所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計入研究開發支出;
8.企業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給職工,其折舊應計入應付職工工資。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買價、支付的相關稅費和直接歸屬於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目的的其他費用為計稅依據;
(2)自建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費用為計稅依據;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
(四)同類固定資產的全部重置價值為計稅依據;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依據;
(6)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費用外,改建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增加計稅依據。
第五十九條采用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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