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實行住宅質量保修和房屋說明制度的規定。
第五條《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定的質量等級
2.基礎和主體結構應保證在合理的使用壽命內。
3.正常使用情況下所有零部件的保修內容和保修期:
防水屋面3年;
墻面、廚衛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墻壁和天花板抹灰層脫落1年;
地面凹陷開裂,大面積出砂1年;
門窗開裂,五金損壞1年;
管道堵塞2個月;
供熱和制冷系統及設備1采暖期或制冷期;
衛生潔具1年;
照明和電氣開關6個月;
其他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4 .用戶報修單位、答復時限及處理情況。
第六條住宅保修期自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不得少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延長保修期。
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商品房,應當具備交付驗收手續,並由用戶簽字認可住宅設備設施正常運行。驗收合格後自行添加或改造的設施設備,由使用人負責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