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展數據:
員工補償標準中規定的辭退福利包括兩個方面:
1.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無論員工是否願意,企業決定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並給予補償。
2.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為鼓勵員工自願接受裁減,員工有權選擇繼續工作或接受辭職補償。
針對這兩種情況,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壹個是確定的,壹個是預期的。
辭退福利包括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時,對被辭退的管理人員的補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辭退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