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財務管理,有效籌集、管理和使用好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壹、執行國家財務方針、政策和制度,確保財務收支業務合理、合法、合規。
二、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財務收支,編制月度財務報表,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登記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接受監督檢查。
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專項資金,繳納各種稅費及相關費用。
四、按規定使用各種票據,嚴禁使用“白色憑證”。
五、不屬於本單位的經濟往來,不得在本單位的銀行賬戶中支出。不允許出租銀行賬戶、支票、公章。
六、嚴格執行現金庫存限額、現金使用範圍、現金支付手續的規定,不得帳外結算。嚴禁套取現金和現金,嚴禁設立小金庫。
七、單位的現金收支,除工資、津貼、報酬、獎勵費、差旅費和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出外,其他壹切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支付。
八、嚴格現金收付程序,堅持“帳錢分管”的原則,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建立現金賬簿,逐筆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九、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具有崗位證書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因故調動工作的會計人員或出納必須與接收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未辦理交接手續前不得離職。
X.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嚴禁壹人保管付款所需的全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