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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對外貿企業的會計賬務處理的影響

為了進壹步與國際會計制度接軌,2006年我國財政部對現行的會計準則再度修訂,並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首先執行新會計準則。為了更具有針對性,雖然即將出臺的38個準則中有許多變化都非常重要,但此文僅就其中與外貿公司業務相關的部分準則變化情況予以說明。

壹、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1.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這裏取消了過去的後進先出法和移動加權平均法。

2.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也應當予以結轉。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1.取消了固定資產減值轉回,明確規定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其目的是確保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更加真實、可靠,避免利用資產減值作為利潤調節手段,保護投資者利益。

2.重新定義了預計凈殘值。新的預計凈殘值的定義強調了現值,也就是說在確定預計凈殘值時其金額應為其折現值。

3.固定資產預計的處置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計提折舊,其金額為折現值。

4.對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提出公允性要求。

5.沒有再提接受捐贈及盤盈固定資產的處理要求。

三、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1.企業自創商譽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因其成本無法明確區分,不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

2.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3.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四、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1.采用了資產組的概念,在單項資產減值準備難以確定時,應當按照相關資產組確定資產減值。

2.擴大適用範圍。2001年《企業會計制度》提出了計提“八項”資產減值準備,樹立了資產減值(可收回金額)的理念,及其確認和計量原則,但在適用範圍上有所局限,缺乏詳盡的實務指導性規定內容,新準則規定“適用範圍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除特別規定以外的其他減值的處理”,例如對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投資等。

3.在減值跡象判斷上,新準則比現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確。

4.新準則規定已計提減值準備不允許轉回。

5.新準則取消了商譽直線法攤銷改用公允價值法,每年至少進行壹次減值測試,只要有活躍市場,只要有公平價值,就可以使用公允價值。強調壹旦使用了公允價值,就停止歷史成本價值的賬務處理。這種減值測試的難度相當大,會給財務人員的實際操作帶來很大困難。

五、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增加了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應當確認其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費用。

六、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新準則要求收入的計量采用公允價值,如收入的名義金額與其公允價值(通常為現值)差額較小,可按名義金額計量;如差額較大,應按公允價值計量。執行新準則後外貿企業工程承包項目、遠期收匯的壹般貿易項目的收入確認方式仍屬於焦點問題。

七、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購建或生產的並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予資本化;其他借款費用,應該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八、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新準則要求企業壹律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註重暫時性差異,可直接得出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能直接反映其對未來的影響,可處理所有的暫時性差異。

九、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1.要求會計政策變更時應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並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壹並調整,但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如果累計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會計政策變更應采用未來適用法。在編制比較會計報表時,對於比較會計報表期間的會計政策變更,應調整各該期間的凈損益和其他相關項目,視同該政策在比較會計報表期間壹直采用。

2.對於重要的前期差錯,新準則不允許計入發現當期的凈損益,而要求對前期的相關項目重新表述。對於非重要的前期差錯,則不需要采用追溯重述法,可以計入當期的凈損益和有關項目。

十、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1.新準則規定將擬分配的股票股利和現金股利在報表附註中進行披露。

2.資產負債表日後股利分配(包括股票股利和現金股利)均屬非調整事項,僅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單獨披露,不在財務報表列示,不涉及會計核算。

十壹、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1.公允列報。

2.資產和負債、收益和費用在列報時不能相互抵消。

3.財務報告的構成:我國新準則規定財務報告至少由6部分組成: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分配表、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表、現金流量表、附註。

十二、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1.購買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的現金流量以凈額單獨列示在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中,並將其他相關信息在報表附註中以總額披露。

2.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以現金流量發生日或平均匯率折算,與經營活動、投資活動或籌資活動分開,單獨列示。

3.外幣現金流量應折算成企業的報告貨幣,並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對於折算匯率的選擇,準則規定:“企業外幣現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現金流量,應以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匯率或平均匯率折算。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應作為調節項目,在現金流量表中單獨列示。”平均匯率既可采用報告期的加權平均匯率,也可對報告期年初和年末的匯率進行簡單平均。

4.由於外幣現金流量是企業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其他貨幣作為計量和結算單位而產生的,在來源上並不構成單獨的現金流量,因此,經折算後的外幣現金流量應依其性質分別歸入經營活動、投資活動或籌資活動中合並反映。

5.由於匯率變動對企業所持有的外幣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將產生影響,《準則》中要求報告匯率變動對企業所持外幣現金的影響額,並將其作為當期現金及現金等價物變動的壹個調節項目單獨列項反映。

6.由於外幣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增減凈額是由外幣現金流量引起的,而外幣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增減凈額已按期末匯率調整,外幣現金流量按發生日匯率或平均匯率折算,所以兩者之間的差額即為匯率變動對外幣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影響額。在實務中,這壹影響額可以采用倒擠法、逐筆法、逐月法等方法計算確定。

十三、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1.準則中不要求母公司財務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但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包括在合並報表中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以及個別財務報表中披露有關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信息。

2.準則強調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關聯方關系註重關系的實質,不僅僅是法律形式。準則明確:不能僅因為兩個或多個企業有同壹名關鍵管理人員,就將其作為關聯方,除非該關鍵管理人員能同時對這些企業實施控制、***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不能僅因為***同控制某合營企業,就將各合營者作為關聯方。

3.強調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直接或間接控制、***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關系,或根據兩方或多方實質上同受另壹方控制關系確認關聯方。

4.判斷關聯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額的大小作為判斷標準,而應以交易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程度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