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擅自變更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
(二)擅自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依據、原則和方法;
(三)提前銷戶或者推遲銷戶日期;
(四)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
(五)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條企業編制、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撤職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人員資格證書。
第四十壹條指使、授意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編制、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外隱瞞重要事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最高可處5000元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企業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