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壹)不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轉移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更新信息的。
所以,如果發現自己三年沒有繼續教育,可以去發證機關接受其限期改正(補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