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住宅或從事其他非農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規定的稅額征收的壹次性稅收。耕地占用稅屬於行為稅的範疇。耕地占用稅是對我國境內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征收的壹種稅。
耕地占用稅直接計入相關資產成本,計入在建工程。
由於計算錯誤,企業應繳納的耕地占用稅=適用單位稅額×實際占用耕地面積。企業實際支付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繳納耕地占用稅時:
1.工程尚未竣工,或雖已竣工但尚未投入生產經營的,應按欠繳稅金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對於已建成投產的項目,按應交稅金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還需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耕地占用稅不是每年都交的。允許納稅人占用耕地時,征收耕地占用稅。除獲準占用耕地後超過兩年未使用耕地的,此後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稅。因此,耕地占用稅具有壹次性征收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