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想做壹個公司合同管理系統,就是如何管理和規範公司與外界簽訂的合同,謝謝O(∩_∩)O~

想做壹個公司合同管理系統,就是如何管理和規範公司與外界簽訂的合同,謝謝O(∩_∩)O~

下面是壹個簡單的合同管理系統:

企業合同管理系統

壹.壹般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加強企業與其他企業的業務聯系,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該系統由企業行政部管理。

合同管理原則:

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

合同必須堅持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以及合同的爭議、調解、仲裁和起訴,由行政部門統壹實施。

二、簽訂合同的權限和範圍

合同(包括協議和意向書)的簽訂必須由企業總經理審核簽字或由總經理指定的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代表公司簽字。

三、不準簽訂經濟合同

合同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資格,即具有簽訂合同的權利和能力,必須具有合法性、正當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違反這些基本原則的合同是不允許簽訂的。具體規則如下:

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合同;

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

違反國家、企業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合同;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

與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商業機構簽訂的合同;

與沒有履約能力和承擔經濟責任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

合同中有明顯的不公平條款。

凡簽訂沒有法律和經濟保證的合同或假合同,利用合同從事非法活動等。,壹經發現和查出,將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和內容。

1.合同雙方的名稱(包括姓名)和詳細的營業地址;

2.簽訂合同的日期和地點;

3、合同類型及合同標的物的種類和範圍;

4.合同標的的技術條件、質量、標準、規格和數量;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價格條款、付款金額、付款方式和各種附帶費用;

7.違約賠償及其他責任;

8.合同必須有法人單位的公章和私章(或簽字);

9.任何重大經濟合同都必須有對方主管部門和銀行的擔保。

動詞 (verb的縮寫)合同管理

1.行政部建立合同檔案,按合同時間分類號妥善保管,並抄送財務部同步使用。財務部收到付款後,應記錄付款的時間、金額和目標,隨時監督合同的履行,並將付款進度和情況報行政部相應備案。合同終止後,兩個部門各自備案。

2.各部門必須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合同管理。所有生效的合同必須按照合同類別號分別歸檔保存。檔案包括:合同的談判記錄(包括談判的地點、時間、目的及雙方法人名稱);

信件和電報;

電話和傳真記錄;

相關文件和資料;

合同變更和解除的重要信息;

合同附件和圖紙;

合同履行和實施的記錄等。

3.合同完成後,各相關部門應及時對缺失問題進行核對,並歸檔保管備查。

4.各部門合同經理如發現對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或有其他問題,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有權單獨向企業總經理報告,以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不及物動詞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由合同雙方協商壹致。

七。補充條款

所有涉外合同都必須通過涉外管理部門辦理。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行政部。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企業經濟合同管理系統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1條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差錯,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下屬公司及企業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對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效益的獲取具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企業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並認真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相互配合,齊心協力,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和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授權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企業負責,對自己的工作負責,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訂合同的權利。超越代理權限或非法委托的,除總經理特別授權和收到委托證書外,不得對外簽訂合同。

第六條承包方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經營權、履約能力及其信用狀況,對方簽字人是否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既要考慮自身的經濟利益,也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的經濟合同,確保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有益的。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等價有償”和“價廉物美、擇優承包”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時,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應事先進行內部協商,統壹平衡後再簽訂。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理的以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必須采用統壹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10條合同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書面表達應當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中應註意的主要問題有:

1.偏旁部分請註明雙方全名、簽約時間、簽約地點。

2.在正文中,註意:產品名稱應寫明品牌、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顏色、是否為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應明確具體;數量應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量差和自然損失率等。運輸方式和運費責任應具體明確;交付(交付)期限、地點、驗收方式應當明確;價格必須執行國家現行價格或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照規定予以說明。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具體的,應當具體說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和計算方法。

3.最後註意:雙方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的印章;註明合同的有效期。

第11條簽訂經濟合同時,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應努力達成合同由我區、縣人民法院管轄的協議。

第12條。采購合同應以現貨為基礎,堅持定額配送的原則;付款應盡可能采用托收承付的方式。需要預付定金或者保證金的,依照第二百壹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購貨合同應以現金簽訂為主,不允許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20萬元以下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由總會計師、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凡對外簽訂合同,必須以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絕對禁止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徇私舞弊、中飽私囊、謀取私利,違者將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14條經濟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報領導審批後,才能正式簽訂。

15經濟合同的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必須報公司審批的以外,均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應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物超過654.38+0萬元;

首付款或提前付款超過65438+萬元;

合資、聯營、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應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物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額1萬元以上的合資、合資、合作及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處負責審查以下合同:董事會和總經理委托的合同;內容復雜,難以掌握,所有企業都需要法律援助。法律顧問處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和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16條經濟合同評審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是否有簽署和履行合同的權利和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的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壹致,權利義務是否對等;簽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書面表達是否準確。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有能力和條件履行合同;預期的經濟效益和可能的風險;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17條經濟合同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實際需要,應當或者可以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者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或者提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18條經濟合同審批程序如下:

1.宣言。各企業法人委托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時,應事先填寫“簽訂經濟合同申請表”(壹式兩份),報企業領導審批。(領導口頭同意先簽約的,簽約後辦理手續)。需要提交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由企業領導簽字,連同合同初稿、相關材料及附件壹並提交。

2.復習。送審的經濟合同,應當按照本制度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通知申請人提交補充材料或進壹步談判。(應提出具體的談判要求和註意事項)。

監理在“申報表”上寫出意見後,留存壹份“申報表”和合同初稿作為底稿,另壹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退回申報單位,由承包單位按批準意見辦理。

以上審批程序壹般為1…2天。在特殊情況下,經批準或授權者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19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所有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合同的完成標準,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壹般應支付材料款,工程竣工驗收,價款結算,無剩余談判程序。

第21條各企業領導和承辦人應隨時了解和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報告。否則,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各企業在履行經濟合同中遇到困難時,應首先盡力克服困難,盡力保證合同的履行。

實際履行或者適當履行中有不可克服的困難,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合理期限內與對方協商。

第二十三條委托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嚴格控制,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在公司內部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程序,按照本制度第二百壹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已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變更或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經上級主管部門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證的合同,在協議變更或終止後,應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經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或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處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者解除經濟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電傳等)。雙方的),任何口頭形式均無效。

第二十七條在變更或者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達成或者被批準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應當繼續履行。但是,特殊情況下雙方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因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使當事人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約定。

第二十九條凡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為名,以權謀私,營私舞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壹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六節經濟合同正本的處理

第三十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有任何更正,應按照《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制度妥善處理。

第31條合同糾紛由承包企業處理。涉及內部幾家企業的,可以由公司協商或確定壹家企業主要負責修理。承包商必須具體負責爭端的處理到底。

第三十二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有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基本方法是雙方協商解決問題。發生爭議後,應及時與對方進行友好協商,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壹致意見,解決爭議。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保護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對於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盡力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產生的糾紛,要實事求是,分清輕重緩急,合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做好應盡的工作,不得推諉、指責或相互推諉,統壹意見、行動和對外事務。

第三十四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由董事會和總經理委派;

2.企業解決不了;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爭議提交處理的程序是:

1.承辦人應填寫《涉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壹式兩份),並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根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申報單位負責辦理;由法律顧問辦公室處理。

3.法律顧問室經主管領導同意,可將不能協商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合同爭議的提交,加上我方與對方協商解決爭議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必須考慮足夠的時間申請仲裁或備案。

第三十七條由法律顧問處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以下證據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1.經濟合同文本(包括變更和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附件、文件、電報、圖表等。與合同相關的;

2 .清關、發貨、托運、驗收、發票等相關文件;

3.付款承兌和收款憑證,以及相關財務事項;

4 .產品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違約的證據;

6.與爭議解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雙方就經濟合同爭議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由雙方代表簽署書面協議,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將雙方簽訂的解決合同爭議的協議、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構生效後的調解書和仲裁書復印若幹份,送交與爭議的解決和履行有關的部門,各部門負責文件的理解和履行。

規定期限屆滿,對方未執行上述文件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當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報告。

第四十條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者判決書,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法律顧問處應當配合各單位申請人民法強制執行。

第41條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前,有關單位應當認真核對對方當事人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的,應當訂立協議,按協議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解決或者執行完畢後,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材料匯總歸檔備查。

第七節經濟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條公司實行兩級管理和專業歸口管理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和經濟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為:

總經理主管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主管,歸口管理部門是法律顧問室。

經理、副總理負責下屬公司層面,歸口經理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客戶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內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十五條公司主管國內貿易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國內貿易合同的審批。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進口、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行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和施工合同。

第四十六條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公司各類合同;

2.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行使法律監督權;負責審核公司批準或簽署的合同,負責抽查下屬企業批準的合同,並提供法律協助;

3.負責法人客戶及相關人員的法律培訓和考試,提高法人客戶的法律素質;

4.負責評估各企業合同管理情況,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審批、見證、認證、公證等事宜;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相關合同的談判、簽署和履行。

第四十七條下屬公司和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簽訂的合同;

2 .負責審查本企業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辦理申報手續,對需報公司或上級部門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客戶的日常管理和年終評審的初審;

4.根據法律和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合同管理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修復本企業的合同糾紛;困難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收集、分類、歸檔、保管和合同臺帳的建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法人客戶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授權範圍內的合同談判和簽訂,既不違規越權,也不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於必須報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我的意見並對我的意見負責;

4.具體負責已簽訂合同的全面履行,對履行中發現的問題立即上報,並積極設法解決,負責處理合同糾紛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5.負責保管我簽訂的合同的所有資料;合同完成後,應立即將材料報送備案。

第四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書:

1.良好的政治思維。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能抗腐蝕,不貪汙受賄,不自私自利。

2.很好的商業工作。熟悉本職工作,能夠很好地完成業務工作,並以公司利益為重,選擇最佳合同,嚴格履行合同,節約資金,增加收入,取得壹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認真學習經濟合同法等經濟法律法規,初步掌握和運用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十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法人客戶的設立和數量。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出具法人委托書。

第51條法人授權委托書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時重新審核。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這壹年的工作、學習、思想情況,取得了哪些成績,發生了哪些問題,是否存在違紀問題。經審核後,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作出維持授權範圍、變更授權範圍、撤銷授權、撤銷法人授權委托書等決定。

第五十二條法人委托書應當妥善保管,防止丟失。禁止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十三條法人委托人轉讓時,應當將其法人委托證書交回所在企業。

第五十四條簽訂合同實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保險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時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公章外,壹律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代替。否則,財務部門有本事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相關人員承擔,還可能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壹刻制、編號、發放。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或使用。

第五十六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得混用、替代或借用。

第五十七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登報聲明作廢,並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八條公司各企業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詳情如下:

1.創建合同文件。每個合同必須有壹個號碼,不得重復或省略。每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和附件、合同文本的簽署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記錄、合同變更和終止的協議(包括文件、電傳等。)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賬戶。各企業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合同,建立經濟合同分類賬和總賬。每個企業都必須建立主賬戶。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訂日期、合同標的、價格、交易對手、履約情況、備註。臺帳應每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月報表”。各企業應於每月5日前填寫上月報表提交總經理,並抄送計劃財務部和法律部辦公室。

3.銷售合同

第1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適用於企業各銷售部門、業務部門、子公司、分公司銷售合同的審批和訂立。

第二條銷售格式合同的編制和批準

第三條企業銷售合同采用統壹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企業銷售經理會同法律顧問擬定。

第四條企業銷售格式合同至少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地點。

2.產品名稱、單價、數量和金額。

3 .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和驗收方式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5.免責和責任限制條款

6.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7.特定商務談判的可選條款。

8.本合同雙方蓋章生效。

第五條企業銷售格式合同應當經企業高級管理層審批後統壹印制。

第六條銷售代表在與客戶洽談銷售事宜時,可根據實際需要修改標準合同的部分條款,但應報銷售經理批準。

第七條銷售代表應當在其授權範圍內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如超出權限,需報銷售經理、營銷總監、總裁等有審批權限的負責人簽字後,方可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

第八條銷售合同簽訂後,銷售部門應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室存檔,並抄送財務部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九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缺貨或客戶特殊要求,銷售部或客戶申請變更合同,雙方協商變更合同,重大合同金額經總裁審核後方可變更。

第10條銷售部門根據合同規定的終止條件、產品銷售的現實情況和客戶的要求,與客戶協商終止合同。

第11條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序,按照訂立合同時約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就變更或解除合同達成協議後,應報公證處重新公證。

第12條買賣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雙方的信函、電報、電傳),口頭形式無效。

第13條企業法律顧問負責指導銷售部辦理因合同變更、解除而產生的違約賠償事宜。

第14條空白合同由檔案管理員保管,並設置合同文本簽署記錄。

第15條銷售業務員需填寫合同代碼並簽字確認,簽署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全並存檔。

第16條銷售代表因書寫錯誤或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必須保留原件並交還合同管理檔案員。

第17條合同檔案管理員負責保管合同文本的簽署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記錄、合同變更和解除的約定。

第18條買賣合同應按年份和地區裝訂成冊,保存××年備查。

第19條。銷售合同保存時間超過××年的,合同檔案管理員應將未收到款項或有欠款的單位的合同清理後另卷保存,收集的合同經銷售經理批準後銷毀。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21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