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萬元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或者非法所得數額達到654.38+萬元;
(三)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違法經營金額達2萬元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三年內兩次以上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行政處罰,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壹百萬支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