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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陶瓷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壹條 本協會由原佛山陶瓷工業協會、佛山市陶瓷美術學會、禪城區陶瓷協會、禪城區南莊鎮陶瓷協會、禪城區石灣陶藝(石灣公仔)協會、南海區西樵陶瓷協會等六個陶瓷行業協會(學會)經過整合,重新組建而成,名稱為佛山市陶瓷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Foshan Ceram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FCI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成立,本協會按照規範發展、服務會員、協助政府的原則組建,是佛山市內從事陶瓷產品、原料、輔助材料、陶瓷裝備生產、科研、教育、內外貿易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文化機構等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序良俗和商業道德。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協助或者接受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維護本市陶瓷行業利益,保護本協會會員的正當權益,加強會員單位的聯系,幫助會員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促進業務的健康發展。督促會員維護客戶利益,樹立本行業的良好形象,為本行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行業主管部門佛山市經濟貿易局以及社會團體登記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在佛山市禪城區石灣和平路5號陶城大廈。 第六條 本協會以協助和支持政府行業管理決策、代表和協調會員企業利益、規範和引導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佛山陶瓷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根據黨、國家和地方政府經濟建設的中心任務,結合行業情況,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以及地方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開展對全行業生產、技術、營銷、管理和市場等狀況的調研,研究陶瓷產業的規劃和發展方向,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方針、戰略、規劃、政策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四)協助有關部門和企業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

(五)組織本行業科技成果和專業技術技能鑒定和推廣應用;

(六)組織企業申報有關人員的技術職稱及有關榮譽稱號,並提出初審意見;

(七)協助會員企業申領生產、經營許可證,並提出資質評估的初審意見;

(八)支持企業實施名牌戰略,組織企業打造“佛山陶瓷”品牌,推薦企業申報名、優、新產品和著名商標等工作;

(九)積極推行清潔生產,促進清潔生產基地的建設,加快產業的改造和提升;

(十)促進新產品的研發和技術創新工作,推進會員企業的現代化管理;

(十壹)拓展對外交流,開展與其他行業協會或國際有關組織及其成員之間的交往,建立和發展經貿合作關系;

(十二)組織制訂行規行約與行業標準,協調會員企業在國際市場的價格體系,加強進出口產品質量控制,協助應對國際貿易糾紛,組織開展傾銷和反傾銷應訴的工作;

(十三)提供企業需要的信息咨詢、培訓、出國交流及參展等服務;

(十四)協調會員關系,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五)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制止低價傾銷及價格壟斷行為;

(十六)對本行業產品和服務的質量、競爭手段、經營作風進行監督,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處理違規行為;

(十七)定期出版協會刊物,包括有關市場行情、客戶資訊情況和會員狀況等。及時為會員提供各種信息和專業咨詢服務;

(十八)組織產業會展、招商工作,發展行業社會公益事業;

(十九)政府部門授權的職能;

(二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交辦和企業委托的其它任務。 第八條 原佛山陶瓷工業協會、佛山市陶瓷美術學會、禪城區陶瓷協會、禪城區南莊鎮陶瓷協會、禪城區石灣陶藝(石灣公仔)協會、南海區西樵陶瓷協會的會員自動成為本協會的會員。不願成為本協會會員的,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協會申明退出。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 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 願意承擔本協會規定的義務;

(三)凡在佛山市內從事陶瓷產品、原料、輔助材料、陶瓷裝備生產的企業,與陶瓷有關的科研、設計、教育、內外貿易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文化機構,以及為陶瓷行業服務的廣告策劃公司等,自願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成為協會企業會員。

對發展陶瓷工業、陶瓷文化有較大貢獻的專家、學者、企業家等,由協會或會員單位推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以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審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經批準後,交納會費,由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壹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有要求協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幫助解決會員在業務方面有關問題的權利;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服從協會通過的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向協會提供信息、資料、合理化建議和反映情況,並報送本單位或其他單位違規情況。

第十三條 申請入會或退會時應按協會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等處分,情節嚴重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對會員違犯國家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建議有關國家機關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壹)制定、修改協會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常務理事會提出的重要事項;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大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每壹理事具有壹表決權。

第十八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會長及其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聘請協會名譽會長、顧問及授予協會名譽職務;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和檢查本協會各機構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檢查議案的落實情況;

(十壹)審查、批準協會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例會常務理事可委托企業代表出席會議,常務理事會決策性會議只能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成員代為表決。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壹條 常務理事會議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經會長及常務理事建議亦可召開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由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的組織、選舉、會議、工作開展程序等制度,由常務理事會擬定,並報會員代表大會批準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法人代表由協會專職聘用,協會常務理事會實行工作年薪考核制度,具體年薪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協會重大工作事項;

(二)檢查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名譽會長、顧問研究協會的有關事項;

(四)指導編制協會年度計劃,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組織協調本行業的重大活動,組織對行業出現重大問題對策的調研。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制訂本年度重大項目活動的財務預算和負責年終財務決算;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負責組織協調各類公關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聘請有名望的中外專家學者、實業家為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二十九條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處理日常工作,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本協會下設建築衛生陶瓷、工藝美術陶瓷(石灣公仔)、陶瓷裝備制造、化工色釉料四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會長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討論和開展本專業領域範圍內的工作,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團體資格。

第三十壹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在部分地區設立聯絡處等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辦事機構。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確定的標準和程序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或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執行。 第四十壹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29日第壹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