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利益的驅動是造成財務舞弊的決定性因素,但會計舞弊行為的產生還依賴於壹定的外部條件。主要包括:法律環境、政治環境和會計人員的業務道德水平等因素。
1.法律環境的缺陷是財務舞弊得以產生的關鍵性因素。財務舞弊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與壹定時期的法律環境相聯系。首先,受法律制度科學性、及時性的制約。會計工作是壹項技術型很強的工作,並有其自身的規律性,會計法規的制定建立在會計實踐的基礎上,不能與之相脫節,如果會計法規本身存在著缺陷,這就給不法分子鉆法律空子進行財務舞弊留有余地。另外,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財務舞弊行為的手段越來越高明,而相應法規的制定具有壹定的滯後性,這就為財務舞弊的產生創造了壹個存在空間。其次,受會計法規可操作性制約。會計法規中對於財務舞弊的判定標準要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只有這樣才便於執法部門對於財務舞弊行為的認定和管理,這就要求在制定會計法規時不僅要有定性判定標準,還要盡量多地制定相應的定量判定標準,為會計法規的執行奠定良好的基礎。如果會計法規模棱兩可,可操作性不強,其貫徹執行就會大打折扣,財務舞弊行為就會乘機而入。第三,受人們的法律意識制約。壹定時期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直接影響著其對於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如果人們有著較強的法律意識,就能自覺遵守會計法規的有關規定。第四,受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和處罰執行情況的制約。我們雖然制定了各種相關的會計法規,但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執法人員本身就存在著舞弊行為,收受企業賄賂,惡意與企業串通,那麽有再多的法律法規,恐怕也只能變成壹紙空文。同時,執法機關有時也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對於財務舞弊單位更多的是給予罰款。試想,如果因為企業嚴重財務舞弊行為而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那麽稅務機關將永久性喪失該企業的稅收,會令稅務機關陷入無稅可征的尷尬境地。因此,執法機關在實踐中,客觀存在不完全執行會計法規的條款來制止財務舞弊行為。這就會導致企業無視法律法規,在財務舞弊的收益遠大於其成本的情況下,任意制造虛假會計信息。
2.政治經濟環境中存在的問題也是促使財務舞弊產生的重要條件。當前我國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經濟管理工作還必須依靠各種行政手段。如果行政管理部門不能很好地發揮其工作職能,甚至袒護和縱容各種會計工作中的不法行為,就會提供財務舞弊行為產生的溫床。比如,在個別地區和部門,由於某些領導為了壹己之私利,突出自己的“政績”,明確要求所屬企業上報誇大的業績指標,迫使企業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也有些上級監管部門缺乏對下級企業的監管,對於企業的財務舞弊行為不管不問,從而使財務舞弊行為愈加嚴重。也有企業內部管理混亂,國有資產流失嚴重,會計工作根本無法發揮其核算監督的職能。沒有良好的經濟秩序,也是產生財務舞弊的重要原因。因此,導致社會上各行各業的造假行為較為嚴重。
3.財務舞弊的產生與會計人員的業務、道德素質也有密切聯系。會計人員是財務舞弊的直接參與者,如果會計人員具備了較高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水平,就可以自覺抵制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和誘惑。但這往往是以犧牲會計人員在本企業的利益為代價,而且還要承擔巨大的風險。因此,如果沒有良好的法律環境、經濟秩序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作為後盾,單純依靠會計人員自身的業務道德素質的提高,來消除整個社會的財務舞弊行為是不可能的。面對整個社會的大環境,不做假賬的會計可以說是會失去工作,並且很難再就業,或就業再失業,進入惡性循環。很多企業在招聘會計人員時,對於那些“精通稅務法規,熟悉作賬技巧”的會計人員十分青睞。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不是會計界不講誠信,而是迫於各方的壓力,不得已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