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傭金的稅務處理上,應註意兩個方面:
壹方面,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銷售、承銷合同或協議,支付給境外銷售、承銷企業的傭金、差價、手續費、特許權使用費等勞務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作為費用列支,但應在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範圍內據實扣除;
另壹方面,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任何傭金支出,均應作為“工資薪金”,不得在計算所得稅時作為傭金支出扣除。
按照《財政部關於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根據合同、協議支付的回扣(傭金),可以計入相關成本。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