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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傭金的會計處理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在收取傭金時必須有合法、真實的報銷憑證,支付對象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獨立納稅人或個人(不包括企業職工)。除另有規定外,支付給個人的傭金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傭金支出不得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的銷售傭金不得從相關銷售業務銷售額和應繳納的流轉稅中扣除(出口貨物的傭金在當期出口業務收入中扣除),符合規定的銷售傭金計入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此外,在傭金的稅務處理上,應註意兩個方面:

壹方面,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銷售、承銷合同或協議,支付給境外銷售、承銷企業的傭金、差價、手續費、特許權使用費等勞務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作為費用列支,但應在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範圍內據實扣除;

另壹方面,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任何傭金支出,均應作為“工資薪金”,不得在計算所得稅時作為傭金支出扣除。

按照《財政部關於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根據合同、協議支付的回扣(傭金),可以計入相關成本。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