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2008年8月7日,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2號解釋》”),要求境內外上市保險公司對同壹交易事項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經商財政部,現就保險業執行《2號解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2號解釋》總體實施要求
(壹)《2號解釋》的總體實施方案是“統壹執行,壹步到位”。“統壹執行”是指所有保險公司,無論是否在境內、境外上市,均執行新的統壹的會計政策;“壹步到位”是指保險公司在編制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時,對目前導致境內外會計報表差異的各項會計政策同時進行變更。
(二)包括境內、境外上市保險公司在內的所有保險公司,編制2009年年度境內、境外財務報告時應遵循以下會計政策:
1、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引入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分拆處理;
2、保單獲取成本不遞延,計入當期損益;
3、采用新的基於最佳估計原則下的準備金評估標準。
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標準、保費分拆標準、新準備金評估標準另行發布。在上述新標準發布實施前,各公司暫按目前會計政策核算,待新標準實施後,再對以前年度數據進行追溯調整。
(三)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保險公司,除上述報表差異外,其它報表項目存在的差異,原則上也應按《2號解釋》的要求,對同壹交易事項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消除境內外會計報表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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