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嫖娼是指通過支付金錢等物質利益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實踐中,只要雙方涉及金錢、財物或其他物質利益,警方都會認定為賣淫嫖娼。所謂自願,是指妓女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時是自願的。妓女能獨立控制和決定自己的行為,知道自己的行為能帶來利益,並積極追求這種利益。如果是被強迫、脅迫、引誘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那麽非自願的壹方不應認定為賣淫,而應依法追究被強迫、脅迫、引誘者的刑事責任。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觸,就是性關系,可能是雙方性器官的接觸,也可能只有壹個性器官的接觸。發生性行為,觸摸性器官,是觸摸壹個還是兩個性器官,是認定賣淫的關鍵。如果雙方行為的目的都不是為了發生性關系,就不能認定賣淫嫖娼。所謂金錢等物質利益的支付手段,是指妓女之間發生性關系的手段和出價。因為妓女最想要的是錢,所以妓女付出的物質利益通常都是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