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目的
為加強固定資產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範圍
本規則所稱固定資產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築物、機械設備、運輸設備、馬達儀表、工具、什項設備(各公司自分事務性什項設備及機電性什項設備)等。
第三條 會計科目列帳原則
前項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下,不具生產性,未超過壹定金額者(各公司自訂)應以費用科目列帳,而不得以固定資產科目列帳。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固定資產按下列類別,由各公司指定部門負責管理,其管理及保養細則由各公司管理部門會同使用部門自行制定之。
(壹)土地、房屋及建築物、運輸設備、事務性什項設備由總部門負責管理。
(二)機械設備、馬達、儀表、機電性什項設備由工務部門負責管理,但得視實際需要歸由性質相關部門管理。
(三)工具由資材倉庫負責管理。
第五條 編號
固定資產取得後,即歸管理部門管理,並會同會計部門依其類別及會計科目統馭關系,予以分類編號並貼粘樣簽。
第六條 移交
人員移交時,對於固定資產應依人事管理規則第十壹條的規定詳列清冊辦理移交。
第七條 增減報告
會計部門應於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築物、運輸設備、機械設備、機電性什項設備等項目編制"固定資產增置表"壹式三聯送管理部門核對,並填列異常或更正內容後,第壹聯管理部門留存,第二聯送返會計部門自存,第三聯送使用部門留存,采用電腦處理報表代替之。
第八條 盤點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會同會計部門每年盤點壹次(不含工具、馬達、儀表、事務性什項設備)。另應於每季就固定資產的項目中根據登記卡冊,每壹類別至少抽點十項,盤點後應填造"盤存單"壹式三份註明盈虧原因,壹份自存,二份呈報(總)經理核決後壹份送會計部門,壹份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管理部門對於盤盈或盤虧除應專案敘明原因呈核外,並應依增置或減損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九條 增置、營造、修繕處理
固定資產的增置、營造、修繕應分別依照"材料管理辦法"、"工程修造發包事務處理規則"及"營建工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 增置及登記
第十條 增置手續
土地、房屋及建築物、運輸設備、機械設備、機電性什項設備等固定資產於增置驗收後,使用部門(土地、房屋及建築物由總務部門)應即填寫"固定資產增加單"壹式三聯經會管理部門簽章後,送會計部門填註購置金額、耐用年限、月折舊額,第壹聯送管理部門轉記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二聯由會計部門自存轉記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三聯送使用部門留存。會計部門應每月與管理部門核對"固定資產登記卡"的記載事項,如有缺漏事項應即通知補正。
第十壹條 受贈處理
固定資產因其他公司撥入,捐贈而取得者,應填明價格,如原價無法查得或根本無原價者,得由管理部門會同會計部門予以估列,並按第十條固定資產增置手續辦理。
第十二條 登記
土地、房屋及建築物等不動產取得所有權後,由總務部門統壹辦理產權登記後,轉記入"房屋、土地登記卡",變更時亦同。
第十三條 保險
固定資產應依"關系企業財物保險事務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保險。
□ 移轉、閑置及減損的處理
第十四條 資產移轉處理
土地、房屋及建築物、運輸設備、機械設備、機電性什項設備等固定資產在公司內相互撥轉時應由移出部門填寫"固定資產移轉單"壹式四聯會管理部門簽章後,送移入部門簽認(管理部門不同時,要加印壹聯會移入管理部門同時簽認),第壹聯送管理部門(管理部門不同者,影印聯送移入管理部門轉記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二聯送會計部門,第三聯送移入部門,第四聯送移出部門。其出入廠區應另填"移轉交運單",壹式六聯。第壹聯托運部門自存,第二聯托運部門轉送會計部門暫存憑以核對第三聯,第三聯至六聯出廠時經守衛簽註時間、車重後,第三聯由守衛暫存,於翌晨轉送托運部門的會計部門,經與第二聯核對無誤,於壹日內轉送收料部門的會計單位憑以核對收料;第四、五、六聯由承運商隨同物品出廠、入廠時經守衛簽註入廠時間、車重後入廠,經點收後第四聯由收料部門存查,第五、六聯經守衛簽註出廠時間、車重後,第五聯由承運商暫存憑以申請運費,第六聯由守衛暫存,於翌晨轉送收料部門的會計部門與第三聯核對。
第十五條 資產送修處理
固定資產固故須送廠商修復時,應依照"工程修造發包事務處理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於送修時由工務部門或管理部門開具"料品交運單"壹式六聯,第壹聯經辦部門自存,第二聯送會計部門,第三聯由守衛室暫存於次日轉送會計部門,第四、五、六聯交承運商運同物品出廠,第四聯交收料廠商暫存供做物品回廠交貨的憑證,經辦部門於驗收後轉交會計部門核銷,第五聯供申請運什費,第六聯由收料廠商簽收並送回經辦部門。
第十六條 出租或外借處理
固定資產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門應先會同會計部門後按序呈(總)經理核準後始得辦理,並應制定契約,副本送會計部門以備核對,契約內容應包括修繕保養及稅捐負擔、租金、運什費、歸還期限、保持原狀、附屬設備明細等,其出入廠區應另填"料品交運單"壹式六聯,並依第十五條流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減損處理
土地、房屋及建築物、運輸設備、機械設備、機電性什項設備因減損擬報廢者,應由使用部門填具"固定資產減損單"壹式四聯,註明減損原因,送管理部門及會計部門簽註處理意見後呈報(總)經理,經核準後,第壹聯送管理部門轉記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二、三聯依處理意見辦理後連同該廢品送資材倉庫簽收(盤虧部分免辦繳庫),第二聯連同有關資料送會計部門據以向主管機關辦理報備,抵押權變更及解除保險等手續,第三聯自存。該減損資產因體積巨大必須就地處理或拆除時,則第四聯送委托部門憑以辦理,惟減損資產於拆移前,或拆移後無法繳庫時,管理部門或使用部門應妥為保管,上項減損資產已繳庫者由資材倉庫保管處理,其無法繳庫而決定標售時,其處理流程依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閑置固定資產處理
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至少每三個月應將經營上認為無利用價值的閑置固定資產予以整理,填具"閑置固定資產明細表",擬定處理意見後呈報(總)經理,經核定標售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管理部門應即按"閑置固定資產明細表"所列經批示計售部分開具"固定資產讓售比價單"壹式四聯由(總)經理指派專人或由采購部門負責招商比價,並將比價結果轉記於"標售比價單"後,第三聯自存,第四聯送資管科,第壹、二聯呈(總)經理核決後,由經辦人將第二聯送會計部門以憑核對,第壹聯送管理部門以便發貨。
(二)發貨時,由標售經辦人填寫"料品交運單"壹式六聯(承運商聯勿填)憑以入廠提貨,經守衛簽註出廠時間及過磅記錄後,送回標售經辦人開具"繳款單"向出納解繳貨款,並於"料品交運單"備註欄填寫"固定資產讓售比價單"號碼、發票號碼,第壹聯送資材部門,第四聯送承購商收執,第二、三聯送守衛查對放行,於翌立轉會計部門復核。
(三)提貨出廠後管理部門應即填具"固定資產減損單"壹式四聯(資材倉庫聯免填),第壹聯自存轉記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二聯送會計部門,第三聯送使用部門留存。
第十九條 抵押資產的減損出租、外借處理
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資產如有發生減損、出租或外借時,會計部門應事先備函寫明抵押編號及資產名稱、數量,向總管理處財務部報備,由財務部向貸款及抵押權登記機械辦理標的物增減變更手續。
□ 工具、附屬設備、事務性什項設備處理
第二十條 馬達儀表處理
(壹)本項資產經驗收後使用部門應每件填具"固定資產增加單"加蓋"附屬設備管理"章(馬達或儀表如附屬於機械中驗收時,除比照第十條的規定外,仍應按本規定辦理),第壹聯送管理部門轉記入"固定資產登記卡"(馬達、儀表專用卡自訂),第二聯送會計部門,第三聯使用部門自存。
(二)移轉時通知管理部門於"固定資產登記卡"上記載移轉情況,其出入廠區內應填寫"移轉交運單"辦理交運。
(三)需送廠外修理者,就比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四)其保養細則由管理部門會同使用部門自行制定之。
(五)每年必須全面盤點壹次,其閑置部分應比照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六)各公司得自訂管理對象的標準(如冷氣機裏的馬達不列入管理或幾馬力以上的馬達始列入管理的對象等)。
(七)減損的部分比照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減損單位應蓋"附屬設備管理"章以資區別。
第二十壹條 工具處理
(壹)本項資產的購置需全部經由資材倉庫收料,未領用前由倉庫保管,歸入物料帳。
(二)本項資產系指物料的工具類,但各公司得訂出各項品名並追加非消耗品部分。
(三)本資產列為個人保管時應依個人別(***同使用者以科別設立,科長為當然保管人,得指定專人負責實際保管工作)設立"財產保管卡"二份(以不同顏色區分),壹份存發料部門(倉庫),壹份留存於各科集中保管。
(四)領用時,由領用人開具"材料領料單",連同科留存的卡片向倉庫領料,並在"財產保管卡"上簽認。
(五)領用本項資產時,如系新領或追加領料單須經廠(處)長核準,如系以舊換新者,憑科長核準的領料單辦理。
(六)移交時有關本項資產的保管清冊須增寫壹份送管理部門據以轉記"財產保管卡"。 (七)本項資產於不用擬退回時,須呈請廠(處)長核準後方能辦理退庫,資材倉庫對該退回品得例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事務性什項設備處理
(壹)本項資產的購置勿需經由物料帳處理,於驗收後直接以設備或費用列帳。
(二)本項資產各公司應列出品別,於請購時由資材倉庫在請購單上蓋"列入財產管理"章並會管理部門後辦理請購。於辦理驗收後"請購單"的會計聯及倉庫聯同送會計部門整理付款,倉庫聯並於傳票開制後,由會計部門轉送管理部門轉記"財產保管卡"。
(三)本項資產列為個人保管時,應依個人別設立"財產保管卡"。其余均以科別設立"財產保管卡",科長為當然保管人,得指定專人負責實際保管工作。
(四)對於非消耗性文具用品的保持期限及對象,各公司得自訂項目及保有期限,超過保有期限時免辦報廢或繳還。
(五)移交時有關本資產的移交清冊須壹份送管理部門,據以轉記於"財產保管卡"。於不用或報廢時,得編制保管清冊經呈廠(處)長核準(得視情況轉呈)後,送交管理部門點收(報廢部分免辦點收)及轉記於"財產保管卡"。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經呈決策會通過頒布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