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2016]22號發布的《增值稅會計核算規定》的規定,將“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變更為“稅金及附加”,核算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正常應計:
借方: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當銀行付款時:
借:應交稅費——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貸款:銀行存款。
以城市維護建設稅為例:
(1)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稅金及附加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實際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款:銀行存款
擴展數據:
附加稅與正稅對稱是指在正稅存在和征收的基礎上,與正稅按壹定比例征收的稅。比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都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基數。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稅率市區為7%,縣鎮為5%,農村為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市區、縣、鎮的,稅率為1%。
教育費附加=(增值稅+消費稅)×3%,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消費稅)×2%。註:印花稅不需要計提,屆時直接繳納。
增值稅是指企業對經營活動中流通環節產生的增值商品部分所繳納的稅款。接受勞務並取得原始憑證是企業的進項稅,而提供勞務並以原始憑證提供商品是企業的銷項稅。正常稅率的進項和銷項扣除後,應繳納增值稅(這也是很多企業要求取得專用於可抵扣增值稅原始憑證的原因)。像壹些符合政策的建築行業,適用3%簡易征收,即不可抵扣,直接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