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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員自行與交接人員辦理會計交接手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請說明理由?

《會計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情交接手續。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這是對會計人員工作交接問題作出的法律規定。

所以妳說的問題應該明白了

出納員自行與交接人員辦理會計交接手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